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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2-03 11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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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VA。

  第二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是由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体育场馆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体育场馆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全国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普及和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科学研究等有关活动,促进中国体育场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中国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宣传和普及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组织竞技体育训练和比赛;

  (三)组织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体育场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管理体育场馆的法制建设;

  (五)组织全国体育场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互相学习和支持,加强彼此的联系与合作;

  (七)组织、参与有关国际交往、交流活动;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体育场馆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的体育场馆协会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以下场馆和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1.尚未成立场馆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2.已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各行业场馆协会会员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3.从事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科研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和有关企业。

  (三)在体育场馆工作中影响较大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具备第七条所述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协会;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交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资格:

  (一)拖欠会费一年以上;

  (二)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委、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展开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委;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所列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秘书长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等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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